本文作者:周禹岑
《茶业金融》特邀撰稿人
西湖龙井茶属绿茶,是中国十大名茶之一,产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龙井村周围群山。由于其所在西湖山区的具体产地小气候环境不同和炒制技巧上的差异,西湖龙井茶的茶叶品质各有特色,可以分为“狮”、“龙”、“云”、“虎”、“梅”五种,而这五个字又被称为是龙井茶的字号。
龙井茶字号的划分,大约始于清末民初之际,当时有“狮”、“龙”、“云”、“虎”四个字号之分,“狮”字号龙井茶,产地以狮子峰为中心,其中狮子峰所产茶叶品质最佳,炒好的狮子峰龙井茶色泽嫩黄、香高持久,被誉为龙井茶之最,人称“狮峰极品”。到了民国后期,随着梅家坞茶产量的提升,人们便将“梅”字号单独列出。上世纪70年代,浙江省、杭州市有关部门对西湖龙井茶建立了标准样,将龙井茶归并为“狮峰龙井”、“梅坞龙井”、“西湖龙井”三个品类,“狮峰龙井”相当于原“狮”字号、“龙”字号,“梅坞龙井”相当于“云”字号,其余都归入“西湖龙井”。在新的品类划分下,仍以“狮峰龙井”的品质最为上乘。
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茶叶公司)经受让获得第169269号“狮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7类的“龙井茶”。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峰公司)系“狮”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浙江茶叶公司认为狮峰公司及其河坊分公司在商品、店招、网站上使用“狮峰龙井”、“狮峰西湖龙井”、“狮峰茶行”等文字的行为属侵害其涉案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案是杭州两大茶叶龙头企业围绕“狮峰龙井”标识所展开的诉讼,原告拥有的“狮峰龙井”注册商标和被告拥有的“狮”牌龙井注册商标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利益,还关系到狮峰山当地茶农茶商自产自销“狮峰龙井”的合法性。龙井茶农强烈关注这场诉讼,不少茶农甚至出现在开庭旁听席中为狮峰公司撑场,他们很是不解:“我们就是在狮峰采摘的龙井茶叶,为什么不能用‘狮峰’两个字?”狮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与上世纪九十年代“梅家坞”商标被抢注导致茶农维权的事件不同,狮峰公司认可浙江茶叶公司“狮峰”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权,但认为其不应该排斥狮峰公司把“狮峰”、“狮峰龙井”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权利。毕竟,狮峰公司在狮峰脚下不仅拥有自己的茶叶基地,还收购茶农的茶叶,所售卖的无疑是正宗狮峰龙井,而浙江茶叶公司在西湖区内却并没有龙井茶基地。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听取了浙江省茶叶协会专家的意见,走访调查了狮峰山附近的茶市情况,综合各方证据认定“狮峰龙井”的说法古已有之,并形成了一定的含义,因此“狮峰龙井”是龙井茶的一个品类。狮峰公司及其河坊分公司使用“狮峰龙井”字样是为了表明茶叶的产地及品种来源,系善意、正当的使用,主观上不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不构成商标侵权。而狮峰公司及河坊分公司使用“狮峰茶行”等字样则系其对企业名称的合法简化使用,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遂于2014年8月15日判决驳回浙江茶叶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在判决中要求狮峰公司及其河坊分公司今后在使用“狮峰龙井”文字或标识时,特别在其茶叶商品包装上使用时,应注意规范使用,合理避让浙江茶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突出使用自己的“狮”牌系列商标及标注自己的企业名称。
一审判决后,浙江茶叶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历史的原因,狮峰龙井产地、商标花落两家。本案审结后,普遍认为两审法院的判决有效地规范了龙井茶产业市场秩序,促进了本地龙井茶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